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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6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申高伟与全志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高伟,全志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811号申请人:申高伟。被执行人:全志征。本院在执行申高伟与全志征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高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8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