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6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申高伟与全志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高伟,全志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811号申请人:申高伟。被执行人:全志征。本院在执行申高伟与全志征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高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8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