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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一号地块a块,机构代码:913100006073694372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东渡路,机构代码:91320582554679270P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张家��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03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正芳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伟春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