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史小艳诉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艳,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726民初600号 原告史小艳,女,生于1972年5月27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居民。 原告杨光,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0日,住宁强县巴山镇茅坪沟村,农民。 原告史小艳诉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2016年2月24日,被告因经营歌厅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立案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却不能提供,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小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免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