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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晓慧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80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晓慧,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慧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晓慧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力春经济损失人民币605752元,退赔被害人李立臣经济损失人民币574014元。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慧送达执行通知、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慧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晓慧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晓慧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和退赔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晓慧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晓慧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