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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加样与仓行学、仓九加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样,仓行学,仓九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样,男,1985年6月10日生,土族,海东市乐都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银民,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仓行学,男,1965年10月19日生,藏族,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仓九加,男,1987年1月1日生,藏族,海东市乐都区人。上诉人李加样因与被上诉人仓行学、仓九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乐都区人民法院(2017)青02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加样于2017年7月25日以二审期间无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加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加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上诉人李加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丽华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雪静书 记 员 冶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