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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丽男与周庆奎、范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周庆奎,范明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77号原告:韩丽男,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庆奎,男,1982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范明颜,女,1971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韩丽男诉被告周庆奎、范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韩丽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丽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韩丽男负担。审判员  于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