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安贤与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安贤,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牛安贤。被执行人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经理。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安贤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35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6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京东、阿里巴巴、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73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