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瞿某某、梁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临执字第9号申请人刘存仁,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21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号***室。被执行人瞿吉科,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五社***号。被执行人梁友花,女,汉族,生于1961年2月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五社***号。申请执行人刘存仁与被执行人瞿吉科、梁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200号、(2014)临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存仁向本院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82622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抵押了梁友花名下位于四川省双流区燕杨路3号三盛翡俪山82栋1单元-1--3层1号房屋,本院依法进行查封、评估及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价款247312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执行款1826226元交由财务部门电汇给申请执行人刘存仁,并将剩余款项扣除评估拍卖费用后依法归还给梁友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