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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与姜因合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姜因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412号原告: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2023256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吴韵路589号。法定代表人:沈渊溟,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瑶,女,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姜因合,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因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因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公告费608.2元,合计1360.2元,由原告无锡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蓉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