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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艾科赛仑有限公司、苏州汇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科赛仑有限公司,苏州汇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艾科赛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临湖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95421。法定代表人程霞。被执行人苏州汇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工业园顺乐路,组织机构代码:561820367。法定代表人陆兴根。本院在执行艾科赛仑有限公司与苏州汇隆纸业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6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事项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协助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279859.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