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与上海超语纺织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上海超语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法定代表人季岗。被执行人上海超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1603室。法定代表人黄武贤。申请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超语纺织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2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超语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7,174.9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57.62元。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申请人同意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238号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松审判员 李伟荣审判员 吕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