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先廷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廷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974号原告:先廷均,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耕,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先廷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廷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廷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先廷均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