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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小荣与邵会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荣,邵会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2号原告李小荣,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邵会能,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荣与被告邵会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退付原告李小荣663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郭鹏& # xB;人民陪审员 刘   晓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