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小荣与邵会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荣,邵会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2号原告李小荣,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邵会能,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荣与被告邵会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退付原告李小荣663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郭鹏& # xB;人民陪审员 刘 晓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