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雄犯抢劫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98号梁雄:本院在执行梁雄犯抢劫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7)川0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梁雄退还现金2835元、并返还手机等物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雄已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