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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雄犯抢劫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98号梁雄:本院在执行梁雄犯抢劫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7)川0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梁雄退还现金2835元、并返还手机等物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雄已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