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瑞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55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强,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强及其辩护人张瑞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瑞强驾驶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吴黄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慈周寨镇枣颗村千艺美发前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尹改霞、徐金英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徐金英当场死亡、尹改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瑞强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并原地等待直至滑县公安局民警到来。被告人张瑞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肇事的事实。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瑞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052号、(2017)豫052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瑞强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1463.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00元,被告人张瑞强按该判决履行完毕,又补偿二被害人近亲属尹景彪、尹景川共计128000元,二被害人近亲属尹景彪、尹景川对被告人张瑞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瑞强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尹改霞和徐金英尸检照片、张瑞强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张瑞强户籍信息,B2驾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和到案证明,驾驶人张瑞强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尹改霞),冀D×××××机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单,滑公交认字【2017】第04010301号《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滑)公(物)鉴(尸检)字【2017】049号和【2017】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瑞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被告人张瑞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赵政凯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