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立贵与陈维堤、范克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贵,陈维堤,范克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956号原告:郭立贵,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维堤,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范克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郭立贵与被告陈维堤、范克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郭立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立贵以与陈维堤、范克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立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计1994元,由郭立贵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