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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闫淑英与李占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淑英,李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闫淑英,女,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占友,男,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闫淑英与李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闫淑英与李占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闫淑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