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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瑞清与曾科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清,曾科庆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30号原告曾瑞清,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曾科庆,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瑞清与被告曾科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瑞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瑞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瑞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瑞清负担。审判员  魏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