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瑞清与曾科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清,曾科庆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30号原告曾瑞清,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曾科庆,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瑞清与被告曾科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瑞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瑞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瑞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瑞清负担。审判员 魏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