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与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袁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56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号,注册号:512021000003550。负责人:张理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生于1988年7月,汉族,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副主任,住安岳县李家镇。被告:袁明,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与被告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烈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