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永红与李小军、闫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红,李小军,闫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271号原告周永红,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北县。被告李小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被告闫常红,女,42岁,汉族,现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红与被告李小军、闫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永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繁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