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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宁波与被申请人彭为美、唐启锋、曹军、王桂英、杨红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波,彭为美,唐启锋,曹军,王桂英,杨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38号申请人:张宁波,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偕乐桥镇高塘村大屋湾组48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长株潭大市场。被申请人:彭为美,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月岩林场空树岩村。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金三角大市场1栋2楼。被申请人:唐启锋,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稠树塘镇定富村6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金三角大市场1号门面。被申请人:曹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麻豪口北堤村一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摩托车大市场。被申请人:王桂英,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向红村第六村民组141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金三角大市场1栋2楼。被申请人:杨红波,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八字墙4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摩托车大市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宁波与被申请人彭为美、唐启锋、曹军、王桂英、杨红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宁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为美、唐启锋、曹军、王桂英、杨红波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宁波自愿以其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为美、唐启锋、曹军、王桂英、杨红波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宁波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