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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会清与陈子涛、姜敬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清,陈子涛,姜敬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21号原告:刘会清,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陈子涛(陈涛),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姜敬宣,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会清诉被告陈子涛、姜敬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会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会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