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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馨锐、黄婷、黄焕富、黄泳霖、林燕珍、黄中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执恢16号黄馨锐、黄婷、黄焕富、黄泳霖、林燕珍、黄中文: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黄中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林燕珍等的申请,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被执行人黄中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林燕珍等6811.42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中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桂09执3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作出的(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林燕珍等实施司法救助,救助金额6811.42元。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811.42元,本院已实施司法救助,本院作出的(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