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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关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关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612号原告:张强,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关志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关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梦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