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丽梅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超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梅,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超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025号原告黄丽梅,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超市。经营者吴丽娟,经理。原告黄丽梅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超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本院立案受理。因原告黄丽梅系被告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疾病,应先行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计 奎人民陪审员 鲍铁山人民陪审员 王新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