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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骆君正与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君正,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骆君正,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进出口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25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进出口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