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807李淑绒与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淑绒,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绒,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王维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邵亮。上诉人李淑绒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维公司)、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6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或将本案移送公安、检察院。事实和理由:本案借款主体为诚维公司,宜诚公司只是保证人,没有证据表明诚维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法院仅驳回起诉,未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院。李淑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诚维公司、宜诚公司返还借款15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4500元(计算至2016年11月);2.判令诚维公司、宜诚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8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诚维公司、宜诚公司向李淑绒借款,其行为有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嫌疑。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已于2016年10月25日对宜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仍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裁定:驳回李淑绒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虽然借款人为诚维公司,但从案涉《借款及服务协议》内容看,宜诚公司系作为一方当事人对该借款全程进行管理和把控,从《借款项目调查审核报告》亦可看出该借款系经宜诚公司调查审核。现宜诚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应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上,李淑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