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恢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小喜与党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喜,党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恢115号之一申请人刘小喜,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党红军,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豫孟民谷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党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红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红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