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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智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智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5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9号1幢3层A区。法定代表人:杜瑞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晶晶,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亮,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静,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买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智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买在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王智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0585.82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程序讨论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相应调整且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我公司多次与王智静就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岗位等内容进行协商,在王智静多次拒绝的情况下,迫于无奈向王智静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我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智静的劳动合同。王智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予维持。惠买在线公司未就公司架构调整事项向员工公示,不存在公司不能生存发展的情况,未与我协商过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我不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我收到了惠买在线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不足额。惠买在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公司无需向王智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0585.8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智静于2012年7月5日入职惠买在线公司,任配置管理工程师,惠买在线公司与王智静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2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将劳动合同续签到了2020年7月8日。王智静的工作地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6年9月14日,惠买在线公司向王智静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通知与王智静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14日解除。王智静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19.07元。惠买在线公司向王智静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85.82元。2016年10月27日,王智静到石市劳人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王智静绩效工资差额1230元、赔偿金差额43440.18元。2016年12月19日,石市劳人仲委作出石劳人裁字(2016)第804号裁决书,裁决:一、惠买在线公司向王智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0585.82元;二、驳回王智静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智静同意石市劳人仲委的上述裁决;惠买在线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惠买在线公司和王智静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惠买在线公司主张其公司在与王智静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王智静进行过协商,并提交叶广龙通话详单打印件、叶明通话详单列表打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中的叶广龙通话详单打印件和叶明通话详单列表打印件未显示双方的通话内容,QQ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的内容为沟通月工资事宜。王智静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惠买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王智静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王智静进行过协商,惠买在线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惠买在线公司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惠买在线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王智静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通知与王智静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14日解除,但惠买在线公司未就其公司存在组织架构调整的事实进行举证,且惠买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王智静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王智静进行过协商,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惠买在线公司与王智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惠买在线公司应向王智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从中扣除惠买在线公司已向王智静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对惠买在线公司关于其公司无需向王智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智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0585.82元;二、驳回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惠买在线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向王智静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通知与王智静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14日解除,但惠买在线公司未就其公司存在组织架构调整的事实及必要性进行举证,未能证明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即使如惠买在线公司所述,其公司在与王智静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王智静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惠买在线公司与王智静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令惠买在线公司支付王智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惠买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 铭书 记 员 付鑫裕张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