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32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柏芽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林张路201号。第三人:王坤,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诸城市。系该公司全资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由王坤个人持有。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坤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王坤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王坤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1.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2490元,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审判员 : 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