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723号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郝庄工业区。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285号。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师 涛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韩金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