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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桂荣、覃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荣,覃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任桂荣,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覃建勇,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任桂荣与覃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建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桂荣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建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覃建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建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桂荣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建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桂荣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