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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阳飞与丁云龙、曾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飞,丁云龙,曾艺,郭吉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91号原告:陈阳飞,女,汉族,1963年4月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丁云龙,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艺,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郭吉灵,男,汉族,1986年4月2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飞与被告丁云龙、曾艺、郭吉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丁云龙、曾艺、郭吉灵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原告陈阳飞提供了曾丹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室(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丁云龙、曾艺、郭吉灵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曾丹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室(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