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重庆瑞森彩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瑞森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84号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肖章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莲,系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卓悦,系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重庆瑞森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167843。法定代表人:廖远珍。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重庆瑞森彩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森彩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森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申请缓交),由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限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