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维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华维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海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31号之一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被告:哈尔滨华维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新天地204栋一层8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滨。被告:马海滨,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维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华维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海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虹人民陪审员 岑艳英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泽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