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袁成睿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承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刑初663号自诉人袁承睿,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自诉人袁承睿以李建犯有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袁承睿称:李建已经构成侵占罪,应追究侵占的刑事责任,并返还自诉人被非法侵占的车辆,赔偿自诉人的财产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袁承睿诉李建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袁承睿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 涛审 判 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许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