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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37号之二申请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79476783-5。被执行人熊根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熊根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根生履行给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标的款606.00元、负担执行费5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熊根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根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根生在中国银行资溪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20×××74内的存款伍佰壹拾陆元整(¥516.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希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