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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水与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曾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1号原告:陈水,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曾远洋,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水诉被告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以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水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水负担。审 判 长  许文华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