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瑞云、赵攀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云,赵攀,张斌兵,刘春,刘伟伟,夏小辉,王顺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瑞云,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攀,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斌兵,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春,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伟伟,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夏小辉,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顺强,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瑞云、赵攀、张斌兵、刘春、刘伟伟、夏小辉、王顺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瑞云、赵攀、张斌兵、刘春、刘伟伟、夏小辉、王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瑞云、赵攀、张斌兵、刘春、刘伟伟、夏小辉、王顺强等人均为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并租住在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北路453号一单元601室。2016年12月23日,被害人李某1被一名自称刘倩的女网友以交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南昌县莲塘镇一条路上的居民楼5楼传销窝点。2017年1月31日,被害人李某1被窝点人员转移到被告人贾瑞云等人窝点内。期间被告人贾瑞云指挥窝点其他成员以威胁、恐吓、看守、体罚、殴打、反锁家门等方式看守李某1。2017年2月,被害人李某1乘被告人贾瑞云等人不备向朋友发送求救短信,并于2017年2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解救。2017年2月11日,被害人赵某1被一名女网友以交男女朋友名义骗入被告人贾瑞云等人传销窝点内。期间被告人贾瑞云指挥窝点其他成员以威胁、恐吓、看守、体罚、殴打、反锁家门等方式看守被害人赵某1。2017年2月16日,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解救被害人李某1的过程中将被害人赵某1解救,同时将被告人赵攀、张斌兵、刘春、刘伟伟、夏小辉、王顺强抓获。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贾瑞云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赵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瑞云、赵攀、张斌兵、刘春、刘伟伟、夏小辉、王顺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同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共同非法拘禁二人,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恐吓、殴打等情节,且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二十四小时,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贾瑞云系家长,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瑞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二、被告人赵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被告人张斌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四、被告人刘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五、被告人刘伟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六、被告人夏小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七、被告人王顺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凤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