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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靖国、李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188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彝族,1989年12月30日生,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靖国,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李粉琼,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张力彦,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杨秀莲,女,汉族,1977年6月25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靖国、李粉琼、张力彦、杨秀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靖国、李粉琼、张力彦、杨秀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4572元,由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