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齐铁桥与袁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铁桥,袁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648号原告:齐铁桥,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袁俊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齐铁桥与被告袁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田子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铁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俊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铁桥诉称,2017年6月13日,被告袁俊强说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当时约定两三天还清,后找被告要钱,被告不露面。今年6月23日,原告在肃宁找到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意6月26日还钱,但到期不还。无奈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袁俊强于2017年6月23日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约定2017年6月26日还清。被告袁俊强未提交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被告袁俊强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年6月26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齐铁桥所提交借条真实、有效,能证明被告袁俊强向原告借款13000元这一事实,被告袁俊强应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俊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铁桥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袁俊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子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