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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威风、陈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威风,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邱威风,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强归还申请执行人邱威风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