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宝庭、李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庭,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庭,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市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庭与被执行人李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