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根与沙仁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根,沙仁满都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591号原告:孟根,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沙仁满都呼,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6月2日出生,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根诉被告沙仁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孟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孟根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特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