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万军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万军,张勇,张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白万军,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东街211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06205113。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三社26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12126510。被执行人:张自保,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12156538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白万军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61920元,案件受理费1385元,执行费8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张勇、张自保所欠外债较多,且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