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万军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万军,张勇,张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白万军,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东街211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06205113。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三社26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12126510。被执行人:张自保,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12156538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白万军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61920元,案件受理费1385元,执行费8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张勇、张自保所欠外债较多,且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