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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晓明、张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张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洪良,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李晓明与张洪良(2017)浙0803执6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扣划被执行人11776元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63263.58及利息,已履行11776元,未履行63263.58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