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晓明、张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张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洪良,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李晓明与张洪良(2017)浙0803执6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扣划被执行人11776元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63263.58及利息,已履行11776元,未履行63263.58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