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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宏亮、朱华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亮,朱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宏亮,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幢*号。被执行人朱华俊,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解放西路***号*幢*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亮与被执行人朱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查封、未扣押被执行人朱华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且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