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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忠全与凌思玉、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全,凌思玉,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863号原告周忠全,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凌思玉,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费县(未到庭)。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中科软件园。负责人徐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磊,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委托代理人卢艳,女,1989年11月22日是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全诉被告凌思玉、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忠全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