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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道生与张玉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道生,张玉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853号之一原告:魏道生,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张玉清,男,汉族,成年人,住镇江市。原告魏道生与被告张玉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道生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