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国红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红,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050号原告:徐国红,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峰,男,40岁左右,住固始县。原告徐国红与被告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以后支付至被告支付完毕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观堂乡龙港开发房产,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经结账后欠原告14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喻 露审判员 吴国磊审判员 任丽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